预防洗钱,遏制犯罪
时间:2021-03-15浏览量:139来源:

202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进行修订,增加了自洗钱顶罪条款。将洗钱罪进行重新定义:洗钱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上述变化不难看出,刑法对洗钱罪的打击面不断扩大、处罚力度也不断加强,呈现出趋于严格监管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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