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7日,由智联招聘联合北京大学社会调查研究中心举办中国年度最佳雇主颁奖典礼暨中国人力资本国际管理论坛圆满落幕。晋商消费金融公司从众多企业中脱颖而出,荣获“2018中国年度最佳雇主”山西地区10强。2018年度最佳雇主评选报名企业数30854家创新高,同比增加了76%,并集合了7018名HR的智慧,获得了4000万+职场人参与提名和投票。今年的评选活动特邀中国入世首席谈判代表兼博鳌亚洲论坛原秘书长龙永图、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副会长兼企业人才分会会长彭剑锋、雇主品牌概念创始人Simon Barrow、北京大学传统社会研究中心主任周飞舟组成评委会主席团,经过雇员投票、专家评审团评议、HR评审团投票和企业资格审核等环节诞出最佳雇主。“中国年度最佳雇主”评选活动,旨在以独立客观的立场,通过专业科学的调查和评选,发现企业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的行业趋势,洞察求职者的需求变化,为企业制定雇主品牌战略提供数据支持,推动雇主品牌理念和经验的广泛应用;同时为求职者提供“好雇主”、“好工作”的有效参考,从而增进雇主与雇员的互相理解,实现雇主与雇员的“双赢”。 晋商消费金融公司一直以来遵循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打造温暖、开放、包容的企业文化,拉近雇主与雇员的距离;完善的培训体系及专业和管理双向职业通道的发展道路,实现了个人与组织的智慧集合共振;现代化管理方式,更高效、更灵活,证实了一致的战略愿景和价值观对职场进化的驱动力。企业优秀的雇主品牌感知,对内而言,不仅能提升企业管理效率和竞争优势,而且能提高员工敬业度,减少员工离职率;对外而言,有助于打造与传播企业形象,提高企业在高潜人才群体中的美誉度,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晋商消费金融公司将以此次2018年度太原地区最佳雇主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员工管理机制,提升品牌核心竞争力,构建共同的价值观,通过赋权和学习成长激发员工的创造力,从而实现人才和企业的价值共创。
10月17日,晋商消费金融公司总裁董温长代表公司出席中国银行业协会消费金融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消费金融专委会”)成立大会暨一届一次全体成员会议,董事会秘书桑世飞随行。该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国银保监会非银部主任毛宛苑、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黄润中等领导出席成立大会并讲话,23家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审议中国银行业协会消费金融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常委单位的议案》。中银消费金融当选第一届专委会主任单位, 招联消费金融、捷信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马上消费金融、苏宁消费金融、中邮消费金融当选第一届专委会副主任单位。会议聘任金淑英同志为专委会专职副主任。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审议中国银行业协会消费金融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议稿)的议案》。同日,专委会还召开了一届一次常委会议,明确了常委会办公室的人员组成和工作机制,审议通过了专委会2018-2019年重点工作事项及分工安排。消费金融行业的诞生,既是我国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升级的需要,也是推动构建多层次、多元化消费信贷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消费金融公司在近十年的发展历程中,由最初的4家发展到目前的23家,在助力消费转型、扩大内需、支持经济增长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逐步显现。消费金融专委会的成立是消费金融行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是消费金融行走向合规、稳健、高质量发展新时代的一个新起点。消费金融专委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自律组织,是行业监管的重要辅助力量,将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是努力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促进消费转型升级;二是积极落实监管要求,引导行业合规稳健发展;三是充分发挥桥梁作用,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四是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
作为金融从业机构,晋商消费金融公司及时响应国家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要求,统一思想,迅速行动,全面部署各项宣传、排查工作,“四举措”深化金融机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行之有效地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系统化、深入化开展。动员部署,深化认识。公司于9月12日召开经营管理会议,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山西银监局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文件及会议精神,并要求全体管理人员及员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坚定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战的必胜信心。制定方案,明确职责。公司根据消费金融机构业务特点,制定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了由党委书记、董事长任组长、总裁及其他高管为副组长、相关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职责,层层压实责任。深入排查,突出重点。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公司重点针对内部操作规范和行为准则、外部经营活动、贷款资金流向等情况进行了深入摸排,范围覆盖全体在职人员、股东单位、外部合作机构及客户。经查,公司未发现存在任何涉黑涉恶行为。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公司充分利用营业场所显示屏、办公平台、官网及微信公众号等各类资源,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内部员工及社会力量参与扫黑除恶斗争的积极性、自觉性,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信访举报意见箱,加大监督和举报力度,营造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
9月13日,晋商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召开经营管理会,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司上下统一思想,迅速行动,旗帜鲜明地开展扫黑除恶金融行业专项斗争。根据通知精神,公司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由一把手亲自担任组长,切实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顺利开展,并明确工会办公室作为牵头部门狠抓专项工作。同时,按照山西银监局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边督边改共走”动员会议的工作部署,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有序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针对人员排查,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进行严格排查,重点针对“是否参与或实际控制非法设立的、从事或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非法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进行了全面自查和检查,做到了公司全体人员绝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涉黑涉恶组织活动,营造良好氛围,凝聚工作合力,稳健合规工作。针对合作机构,公司制定并向各相关部门、运营中心下发督查清单,要求做到严格检查,不留死角,及时反馈,有效处置。期间,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督查:是否有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的行为;是否有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行为;是否存在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的行为;是否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进行转贷的行为;是否有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放贷的行为。通过有效的督促检查、深入排查,没有发现我公司合作机构存在上述行为,做到了“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无恶治乱”。另外,公司通过电子显示屏、公司内网、微信公众号、晨会夕会等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展开了广泛宣传动员,普及扫黑除恶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设立了举报电话、举报邮箱、信访举报的意见箱,加大员工监督和举报力度,从而在公司内迅速形成了共同打击黑恶势力抵制不良风气的良好氛围。 科普知识:扫黑除恶必备知识点一:扫黑除恶十问十答一、“扫黑除恶”斗争是哪一级部署的?答:是党中央部署的。二、“扫黑除恶”斗争开展几年?答:开展三年。2018、2019、2020共三年。三、“扫黑除恶”斗争的目标是什么?答: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让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让社会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明显提升;让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社会环境明显净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让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四、“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答:“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五、“扫黑除恶”斗争主要打击哪几类“黑恶”势力?答:重点打击12类“黑恶”势力: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9.盗掘古墓葬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的黑恶势力;10.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12.黑恶势力“保护伞”。六、什么样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答: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七、什么是“恶势力”?答:《刑法》这样解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八、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答:“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九、哪十类人不能进村“两委”班子?答:①被判处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②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村霸”村闹、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③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④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⑤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⑥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⑦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⑧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⑨原村(社区)干部近3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⑩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十、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举报“黑恶”势力?答:可以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举报,也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举报。扫黑除恶必备知识点二:违法放贷八宗罪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对组织、领导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所有成员的犯罪行为负责,造成他人伤亡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最高可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高利贷犯罪并不必然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联系在一起,但有的高利贷为了保障非法利益往往就具有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质,一旦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通过暴力、胁迫、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通过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进行逼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就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二、高利贷逼债各类罪高利贷逼债各类罪,由于高利贷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高利贷必然和花样繁多的逼债行为紧密结合,滋生各类犯罪 。比如借贷时设置隐形歧义条款,设置合同陷阱隐瞒高额利息,事后在合理债权范围外,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获取非法部分的利益,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抢劫、绑架、诈骗等罪。再如强迫借款人低价以房抵债、以物抵债的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故意伤害罪;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故意打砸借款人所有物品的故意毁财罪;破坏设备、捣毁农作物等破坏生产经营罪;硬闯或拒绝离开影响借款人正常生活的强制侵入住宅罪。三、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符合立案标准。目前高利贷盛行,而实际生活中少有以自有资金从事高利贷行业,很多高利贷的主要资金来源便是银行贷款,因此高利转贷行为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只是它往往披着合法借贷的外衣,暗地里用于发放高利贷,不易被发现,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高利转贷罪是最直接打击非法高利贷行为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应加大此罪的查处力度。四、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多次骗贷的符合立案标准。骗取贷款虽然未必用于发放高利贷,但是现实中高利贷通过骗取银行贷款发放高利贷的情况也很普遍,与高利转贷罪不同的是,不仅贷款名义为假,甚至提交的贷款资料都是虚假的,实际并不符合贷款条件。此外,最重要的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此罪,此罪往往存在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的情况,因此,往往与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相牵连。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吸收20万,单位吸收100万符合立案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集资,是高利贷从业者又一重要的资金来源,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可以掐断非法高利贷资金来源,净化民间借贷市场。六、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符合立案标准。与吸收公众存款同属非法集资的集资诈骗也是高利贷资金来源的一种,与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同的是,犯此罪的高利贷在集资时隐瞒真实用途,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有时因放高利贷血本无归无法返还而潜逃,因高利贷也往往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往往集资时都允诺支付超高额回报,这些都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特征。七、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现实中有的高利贷为拓展业务试图正规化经营,殊不知这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不同于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罪,该罪金融业务范围更广、组织机构形式更正规,且没有犯罪数额要求。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果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会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八、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达到200万以上符合立案标准。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对于高利贷行为,应该看到它的严重危害,一些非法高利贷为牟取利益最大化,或玩文字游戏,设置利息陷阱,或趁人之危,利息约定显失公平,俨然旧社会的卖身契,如同赌博一样,不能让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成为其合法的挡箭牌,也不能一味追求经济发展,用经济思维去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所谓的刑罚谦抑性原则也不应适用于此等严重的危害行为,因此对于高利贷不应一概而论,一般民间高利借贷与非法高利贷经营应进行区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非法办理金融业务(发放贷款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新规明确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由此看来曾经饱受争议的“非法经营罪”必然重返惩治违法放贷的舞台!
7月26日下午,华夏银行太原分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闫建民、营销总监张红霞一行五人来访我公司开展同业交流业务,公司总裁董温长、首席财务官赵曙光出席本次会议,同业市场部、信息科技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陪同参会。会上,总裁董温长就我公司基本情况、消费金融行业动态、业务发展模式、战略规划及同业业务情况等进行了详细介绍。同时表示,华夏银行给予我公司同业授信额度对公司经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双方开展同业合作奠定了基础。随后,信息科技部总经理李文超重点介绍了我公司信息系统建设、产品运营模式及金融科技应用等内容。闫建民总经理表示,华夏银行充分认可我公司的运营发展。下一步,在加强同业借款业务合作的基础上,双方还可以尝试在资产证券化、联合放贷等方面的合作。会上,双方对同业借款业务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并将作进一步业务细节对接,促进业务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