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类金融诈骗案件层出不穷,老年人作为金融消费中的弱势群体,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和专业的理财知识,往往更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诈骗对象,对于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防范金融诈骗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以下谨针对在老年群体中常见的几类骗局作出风险提示。一.保健品骗局老年人作为保健品消费的主力群体之一,往往容易被虚假的网络宣传或线下活动所吸引,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对身体健康比较关注但警惕性较差的特点,通过会销、网销、登门、微课堂等手段,对老年人实施保健品精准诈骗,或通过赠送小礼品或对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嘘寒问暖等手段,以此来取得老年人的信任,诱骗老年人购买高价的“三无”保健品。因此类骗局具有活动场所隐蔽、时期随机、组织人员警惕性高等特点,往往老年人只有在深受其害后才能有所察觉,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不法分子诈骗手法愈加新颖,对老年人及其家属的防骗意识考验更甚。❖风险防范提示:1.凡是遇到主动搭讪的陌生人或者推销电话,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轻信;2.凡是以正规机构或大型公司为名义的推销宣传活动,一定要先与官方确认;3.凡是涉及先免费后付费的活动,无论收费的名义是什么,一定不可轻易相信,与家人商量后再做定夺;4.作为家属,要多与老人沟通,理解老年人对于健康的关注,如果老人陷入骗局,一定要耐心疏导。二.养老投资骗局养老问题随着社会的老龄化少子化,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特别对于养老的主体——老年人来说,更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而这同样也给了不法分子可趁之机。近年来,以投资养老、以房养老、销售养老产品等为名义的骗局层出不穷,诈骗分子往往以保本高息、高额分红、预定养老服务等说辞诱骗老年人投资所谓的养老服务项目,收费的名目也是五花八门,诸如会员费、预付费、贵宾卡等等,这些机构大多没有能力兑现其承诺的养老服务,名为养老,实则是以国家政策为名义,借助老年人薄弱的法律意识非法集资,卷款跑路,风险极高。❖风险防范提示:1.谨记投资有风险,切勿因侥幸心理、赌博心理冒险入局;2.谨记个人信息保护,切勿随意泄露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个人关键信息;3.谨记选择正规机构,切勿购买超出个人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三.假借公检法骗局老年人大多对公检法等政府执法部门心存敬畏,且对正规的执法程序存在盲区。不法分子通常首先会通过网络途径或其他非法渠道获取受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等隐私,并修改来电号码为政府机关,以此取得受害人的初步信任,随后冒充公检法的执法人员,威慑、恐吓受害人涉嫌违法犯罪,需要配合调查,更有甚者会发布虚假的“通缉令”“逮捕令”等法律文书。老年人往往会因为急于证明自己的清白或挽回损失,盲从不法分子的指挥,配合其所谓的“资金调查”,将自己名下的存款转入特定账户或提供银行账户密码,而结局往往是人财两空。此类骗局大多具有专业化的团队和定制化的剧本,配合严密,特别是对老年人来说,极易上当受骗。❖风险防范提示:1.谨记自称公检法要求汇款的,一律不可相信;2.谨记公检法等执法部门不会通过电话方式调查处理案件;3.谨记公检法等执法部门不会通过网络方式展示“通缉令”“逮捕令”等所谓法律文书。
当前,信用卡、小额信贷等个人消费信贷服务与各种消费场景深度绑定,一定程度上便利了生活、减轻了即时的支付压力,但消费者若频繁、叠加使用消费信贷,易引发过度负债、征信受损等风险。近年来,时有消费者投诉反映过度授信、信用卡分期手续费或违约金高、暴力催收等。此外,一些商家诱导消费者以贷款或透支方式预付费用,后因各种原因不能持续经营,导致消费者不仅无法享受本已购买的服务,还要面临还款压力和维权困难。对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2期消费者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远离过度借贷营销陷阱,防范过度信贷风险。01一是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信用卡分期等业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警惕营销过程中混淆概念,诱导消费者使用信用贷款等行为,比如,以“优惠”等说辞包装小额信贷、信用卡分期服务;或是价格公示不透明,不明示贷款或分期服务年化利率等;还有的在支付过程中故意诱导消费者选择信贷支付方式。若消费者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不注意阅读合同条款、授权内容等,签约授权过程比较随意,容易被诱导办理贷款、信用卡分期等业务。 02二是诱导消费者超前消费。利用大数据信息和精准跟踪,一些机构挖掘用户的“消费需求”后,不顾消费者综合授信额度、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等实际情况,过度营销、诱导消费者超前消费,致使消费者出现过度信贷、负债超出个人负担能力等风险。消费者应该知道,使用消费信贷服务后,需要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本金和息费,信用卡分期、信用贷款等息费未必优惠,折合年化费率计算后的综合贷款成本可能很高,过度信贷易造成过度负债。03三是诱导消费者把消费贷款用于非消费领域。诱导或默许一些消费者将信用卡、小额信贷等消费信贷资金用于非消费领域,比如买房、炒股、理财、偿还其他贷款等,扰乱了金融市场正常秩序。消费者违规将消费信贷获取的资金流向非消费领域终需承担相应后果,“以贷养贷”“以卡养卡”不可取。04四是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一些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在开展相关业务或合作业务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比如以默认同意、概括授权等方式获取授权;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违背消费者意愿将个人信息用于信用卡业务、消费信贷业务以外的用途;不当获取消费者外部信息等。以上过度收集或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针对上述问题,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要了解消费信贷的有关政策和风险,防范过度信贷透支消费风险,提高法律意识,保护合法权益。 一、坚持量入为出消费观,合理使用信用卡、小额信贷等服务 根据自身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做好收支筹划。合理合规使用信用卡、小额贷款等消费信贷服务,了解分期业务、贷款产品年化利率、实际费用等综合借贷成本,在不超出个人和家庭负担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发挥消费信贷产品的消费支持作用,养成良好的消费还款习惯,树立科学理性的负债观、消费观和理财观。 二、从正规金融机构、正规渠道获取信贷服务,不把消费信贷用于非消费领域 树立负责任的借贷意识,不要无节制地超前消费和过度负债,选择正规机构办理贷款等金融服务。警惕贷款营销宣传中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息费标准等手段。尤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非法网络借贷虚假宣传,远离不良校园贷、套路贷等掠夺性贷款侵害。不把信用卡、小额信贷等消费信贷资金用于购买房产、炒股、理财、偿还其他贷款等非消费领域。 三、提高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意识 在消费过程中提高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不随意签字授权,注意保管好个人重要证件、账号密码、验证码、人脸识别等信息。不随意委托他人签订协议、授权他人办理金融业务,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一旦发现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要及时选择合法途径维权。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提醒您:任何打着“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旗号的机构和个人,宣传可以删除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息、要求转账汇款的行为都是骗局,指使或教唆公众通过捏造虚假事实、伪造虚假材料的行为涉嫌违法违纪,请谨记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权擅自修改或删除真实无误的信用记录。✓如何维护良好个人信用记录?1.如实填报个人联系方式,及时接收银行还款提醒、逾期告知通知;2.爱护身份证件,重要证件不外借;3.关心信用记录,定期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发现信用报告有错误、遗漏的,及时提起异议申请;4.合理安排消费,量入为出、以收定支,不要过度负债。 提示:✓征信修复是骗局 擦亮双眼强防范洗白铲单为诱饵 钓出金钱与信息加盟培训把你骗 代理机构莫轻信理性消费足额还 珍爱信用不违约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 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关于防范金融领域代理维权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告 晋银保监发〔2022〕11号 近期,有不法机构和人员以牟利为目的,打着“专业维权”的幌子,诱导、教唆消费者以多种方式向金融机构施压,尤其是诱导消费者委托其“代理维权”,使用格式雷同的模板频繁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金融机构,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民生和经济稳定。为遏制上述乱象,防范金融领域非法代理投诉风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通告如下:认清“代理退保退息”手法及其危害01代理退保退息组织或个人以“专业维权”名义,利用微信朋友圈、网购平台、社交平台、短视频等互联网渠道招揽生意,宣称可代办全额退保、全额返息、征信修复等事宜,诱导消费者与其签订所谓的“代理维权服务协议”,委托其“代理维权”,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保单、银行卡、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代理维权”过程中唆使消费者无视合同约定,捏造或歪曲事实,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信访部门反复投诉、举报,并以缠诉闹访等手段向金融机构施压,以达到其收取高额代理手续费、截留套取资金、唆使消费者转购非法理财产品等目的。上述行为阻碍了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开展有效沟通,极易造成消费者征信受损,无法继续享受金融服务或导致消费者丧失保险保障,同时极易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树立科学金融消费理念02 金融产品的主要功能是提供资金融通便利或有偿风险保障,消费者应当加强金融知识学习,树立科学的金融消费理念,结合自身实际,理性消费。消费前充分了解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财富公司、交易场所、私募基金等主体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中涉及的资金成本、抵押、担保、保险责任、现金价值、除外责任、违约责任、退保等概念和重要信息,厘清权利义务关系,审慎授权或签署合同协议,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当消费者在接受各类自媒体渠道发布的信息时,应准确识别,谨慎决策,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依法维权理性维权03消费者对于所谓的“代理退保退息”“代理投诉”切勿轻信和传播,要警惕参与“代理退保退息”可能将面临失去正常保险保障、征信受损、个人敏感信息泄露、资金被骗等风险隐患。如听信 “专业维权”机构或人员的虚假宣传,涉及编造理由、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等非法行为,构成欺诈,将面临较大法律风险。如果对所购买的金融产品或享受的金融服务有疑问,与相关金融机构产生纠纷,应通过正规渠道依法合理维权,可以直接和金融机构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等渠道反映诉求,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04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依法合规经营,根据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提供丰富多样的产品和服务。要加大对消费者金融知识的普及宣传力度,帮助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金融消费理念。要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畅通投诉渠道,高效处理投诉事项,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信息披露,不断提升客户满意度。严厉打击非法“代理维权”行为05当前部分社会组织或个人借“代理退保退息”“代理投诉”之名,捏造事实,违背诚信,突破法律底线,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金融经营秩序,已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对此,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已将其纳入常态化扫黑除恶整治重点,将联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并追究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打着金融业务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的套路贷以及非法集资等问题被高度关注,一直以来都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此外,强制捆绑搭售、误导销售、砍头息等“套路”行为也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比如在贷款产品营销中,有息费不透明、虚假宣传、莫名收费等类似“套路贷”行为;在保险营销中,有以“首月0元”“免费保障”等为噱头的误导投保“套路保”行为。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首期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此类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的“套路”行为。一、片面信息披露、隐藏产品风险等“套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在贷款营销中,要警惕类似“套路贷”的营销宣传行为,如息费不透明,故意模糊借贷成本,不明示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等。有的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取了高额费用,所谓“零息”名不副实。比如借款人有的遭遇了砍头息,有的贷款后发现还须支付担保费、服务费、保险费等,真实的贷款成本很高。在保险营销中,保费交纳前轻后重、层层递增等“套路保”行为也是以“优惠”之名进行诱导。比如片面宣传“首月0元”“首月1元”“免费领取”,以“零首付”等套路给人优惠错觉,实际上是将保费分摊至后期,消费者并未真正享受到保费优惠。此外,还有炒作“限售、限时、限量”,不如实、不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或以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等销售误导行为。有的消费者就因所谓“免费”“限时”等套路,被误导投保了不需要甚至是完全不了解的保险产品。二、互联网界面设置暗藏“套路”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当前,通过互联网购买金融产品、使用金融服务已十分普遍。部分机构在互联网页面中暗藏各种“套路”,给消费者自主选择设置障碍,使一些对智能设备使用不熟悉的老年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风险定价不敏感的消费者、或者缺乏理性消费观念的消费者更容易被“套路”。比如,在购物、媒体、社交、游戏等互联网场景中借贷产品广告泛滥,平台直接提供贷款服务或为贷款业务引流以完成流量变现,在产品推广、展示或支付等环节诱导消费者优先使用消费信贷。又如,一些互联网保险营销广告界面设置不规范、不清晰,在页面中诱导消费者勾选“领取保障”“自动续费”等选项。此外,还有平台以默认勾选、强制勾选等方式进行捆绑搭售,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非必要的产品或服务。三、互联网贷款营销不当诱导“套路”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一些机构或平台基于自身大数据资源优势对消费者行为数据进行分析和滥用,引导甚至操纵消费者需求,比如不顾消费者综合授信额度、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等情况,一味地诱导消费者借贷、负债、超前消费,这种利用优势地位不当诱导消费者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也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四、套路贷、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套路”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套路贷、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断变换马甲,打着金融创新、金融服务等名义,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比如,有套路贷打着“创业”“求职”“美容”等名义,用提供就业、培训、医美等服务作伪装,在校学生、求职人群或盲目追求高消费人群等更易上当受骗。也有不法分子以“退保理财”“代理退保”等名义招揽生意,怂恿或诱骗消费者委托其退保正常保险去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甚至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暗藏集资诈骗风险。还有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债权债务人群急于解困、收回资金的心理,打着债事化解、债事咨询服务等名目收取高额服务费,实则是真收费,假代还的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针对上述风险或问题,中国银保监会不断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力度,联动相关单位齐抓共管,有力整治突破道德底线、漠视群众利益行为。此外,从广大消费者角度,如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套路”营销行为侵害自身权益,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作出以下提示。一、警惕隐瞒风险、模糊费用等虚假宣传套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购买金融产品。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保险产品应载明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费缴纳、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等影响投保决策的重要事项。消费者应从正规机构、规范渠道,根据自身需求和消费能力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警惕营销中掩饰风险、隐瞒息费等行为,不要仅因为“免费”“零首付”“限时”等营销宣传套路而轻率购买了不了解、不必要的金融产品。二、警惕过度负债风险,合理合规使用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借贷有成本,应坚持适度负债、理性消费观念,养成良好的消费还款习惯,不要无节制地超前消费和过度负债。在不超出自身负担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发挥消费信贷产品的消费支持作用。树立诚信意识,不违规将分期、小额信贷等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用于理财、投资、购房、还贷等非消费领域,避免“以贷养贷”“以卡养卡”。更要远离打着“创业”“求职”“美容”等名目的校园贷、不法套路贷等掠夺性贷款侵害。三、警惕非法“代理维权”侵害,谨慎对待签字、授权等重要环节,选择合理合法途径维权。提高保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意识,谨慎对待签字、授权、付费等重要环节。注意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了解所签署或授权的金融服务协议内容。对产品或服务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正常投诉渠道反映,不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恶意投诉,更不要轻信“退保理财”等说辞。四、警惕“债事服务”等名义的诈骗侵害,正确看待、依法解决债务问题。不被“解债上岸”等说辞迷惑,防范打着债务化解名义的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的二次侵害。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