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的基本特征: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五、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为尽可能避免潜在的“套路贷”风险,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温馨提示您:1.保持理性的消费观,量入为出,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和经济能力适度消费,避免过度借贷。2.应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借款,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晰自身权利义务,重点关注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时间、还款方式、提前还款约定、逾期还款影响等要素,避免签订空白合同、阴阳合同等以至掉入“套路贷”陷阱。3.增强防范意识,明辨广告真实性,对“零利率、无需审核”的广告保持警惕,保护好个人信息,防止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被不法者利用。 4.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现“套路贷”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贷款市场上,有一些非法中介假冒银行名义,打着正规机构、无抵押、无担保、低息免费、洗白征信等虚假宣传的旗号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其实这些诱人条件的背后是高额收费、贷款骗局等套路陷阱。这些不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7期风险提示,提醒有借款需求的广大消费者要选择正规机构办理贷款,警惕非法中介或不法行为侵害权益,注意防范以下陷阱风险。 陷阱一假冒银行名义发布办理贷款的广告信息。非法中介会冒充“xx银行”“xx银行贷款中心”等名义发布贷款广告信息,或是向消费者推送贷款额度,声称“在银行内部有关系”“可走内部流程办贷款”等,诱骗消费者通过其办理贷款。其实,此类中介机构与银行并无关联,是为诱骗借款人进行的虚假宣传。 陷阱二骗取高额手续费。非法中介常以“低价手续费”“百分百获得贷款”等幌子吸引消费者。在借款人从银行获得贷款后,非法中介又以各种名义要求借款人将贷款资金打入指定账户“走账”,伪造“流水”,借款人一旦进行转账操作,这笔资金大多以“服务费用”等名义被截留,借款人很难要回资金,面临维权困难。 陷阱三提供名不副实的中介服务。非法中介往往瞄准对贷款业务、流程不熟悉,或征信有问题的消费者群体下手,提供所谓的“优惠贷款”“迅速放款”服务,从中抽取极高的费用。事实上,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银行等正规机构官方渠道自行办理贷款业务。有些不法中介甚至会不顾消费者偿还能力,怂恿消费者从各类网络借款平台申请贷款,有的贷款产品本身就有很高利息,不法中介仍要再骗取一笔高额费用,其目的就是快速敛财而不是提供服务。 针对以上中介不法行为,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有借款需求的消费者,要树立合理的消费观念,理性借贷,从正规机构、正规渠道办理贷款业务。 一、从正规机构获取融资服务消费者如果有借款需求,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正规渠道进行咨询或者办理。如确需中介服务,不要轻信间接的贷款服务要约,要注意核实中介机构资质,详细了解中介服务与合同内容,警惕贷款营销宣传中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息费标准等虚假宣传行为。 二、了解贷款产品的重要信息 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办理贷款时,要注意看清贷款条件、综合息费成本、还款要求等重要信息。坚持诚信理念,向正规机构提供真实贷款申请资料,珍惜个人征信,理性借贷,及时还款。 三、警惕向无关账户的转账要求 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于超出贷款合同约定的转账要求要注意,警惕以“刷流水”“走账”为由的打款要求,不随意向无关账户转账打款,防范被骗取资金风险。如发现自己陷入不法中介陷阱,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通过报警、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相互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地址、银行卡账号密码、财产状况、婚姻状况、行踪轨迹等。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监管部门相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我国首部完整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历经三次审议、两次公开征求意见,于2021年8月2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正式实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发布与《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密码法》等共同构建了中国消费市场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制度体系。而作为信息保护主体的消费者,如何擦亮双眼,避免个人信息落入不法分子手中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斗争。 一、警惕“不明验证码、短信链接和二维码”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许多人在注册、登录各类APP时,通常更倾向于选用短信验证码或扫描二维码的方式进行操作,这样不仅节省时间,更不必再去费心记忆密码。但在享受便利的同时,这样的验证方式也成为了不法分子眼中的漏洞,他们中有的会将自己伪装成正规平台的官方,有的会伪装成客户的亲友,以中奖、平台注册/登录、寻求帮助或其他正当理由为名,行不法之事,客户一经点击或扫描,个人信息便会尽收不法分子眼底,轻则上当受骗,重则财产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警惕此类信息,核实信息真伪,务必做到不回应、不轻信,不转账。 二、谨慎“分享你的生活”朋友圈、群聊、短视频APP、购物APP是我们日常最长时间驻足的工作娱乐空间,不免会将生活中的感悟、工作上的心得分享在这些平台上,但是,您可知道,就是这些平时最常使用、最信赖的社交平台却往往“暗藏凶机”。随手发的一个动态、随意晒的一张照片,甚至是一个评论都可能包含着您的个人信息,通过技术手段、信息比对,“有心人”甚至可以获取个人准确的居住地址。为了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泄露个人信息,在公共环境下,应尽可能做到照片不分享原图、动态不包含个人信息、联系人不随便添加陌生人、APP不通过非正规渠道下载。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本次《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严禁大数据杀熟”、“强制推送个性化广告可以拒绝”、“公共场所人脸识别规范采集”、“个人有权撤回个人信息处理的许可”等条款,为个人信息保护构建了更加科学严密的防护网络,但只有我们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时刻保持警惕,多看多想,才能最大化的保证个人信息安全。
按照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和2022年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安排,近日,公安部会同中宣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信部、司法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全力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在信息网络空间持续纵深开展。 通知要求,要紧盯黑恶势力犯罪在信息网络空间的延伸发展态势,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等工作紧密结合,依法严厉打击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敲诈、“套路贷”、舆情敲诈、恶意索赔、软暴力催收、网络水军滋事等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组织,坚决斩断非法软件开发、“吸粉引流”“跑分洗钱”等上下游犯罪不法利益链条,强力整治网络水军、造谣炒作、恶意营销、网络暴力等网络空间问题乱象,建立完善网上网下一体化打防管控模式等长效治理机制,坚决铲除信息网络空间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进一步走深走实。 通知要求,要集中梳理挖掘重点案件线索,拓宽线索来源,集中分析研判,深挖一批涉网黑恶犯罪及其上下游犯罪团伙案件。要迅速掀起打击攻势,组织专班办案、集中攻坚、速侦速破,对重大案件适时发起集群战役,确保打深打透,实现全链条打击,依法从严惩处一批涉网黑恶违法犯罪分子。要推进行业领域深度整治,排查整治网络乱象,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对失责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惩戒。要强化法律政策支撑保障,突出问题导向,完善法律政策,加强政法办案衔接,着力解决法律适用及证据认定问题。要建立一体化打防管控模式,通过加强执法协作、行刑衔接、黑灰产整治、企业自查整改等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党委和政府负总责、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深入发动群众,广泛开展防范宣传,公开举报方式,为专项行动开展营造浓厚氛围。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狠抓落地见效。要密切沟通协作,做好统筹规划和协调指挥,切实形成合力。要正确运用法律,严格依法办案,健全完善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长效机制。
近期,有消费者反映,某些保险销售人员为提高销售业绩,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与实际不符或让人误解的信息,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存在套路营销、诱导消费、强制搭售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5期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保险销售误导行为。 保险销售误导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业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的方式,对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销售误导行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利。 表现一:隐瞒、混淆产品信息误导消费者。故意隐瞒保险产品属性,将具有相近保险责任的产品进行混淆,或混淆保险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比如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容易引发理赔争议或退保纠纷。 表现二:暗藏搭售误导消费者。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个别销售人员为提高销售业绩,以折扣优惠、公司规定、核保政策为由,变相误导消费者盲目投保高保额产品。也有部分网页、APP操作页面,以默认勾选、强制勾选等方式捆绑搭售,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非必要的产品或服务等,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表现三:夸大保险责任或承诺保证收益误导消费者。在保险产品营销过程中,个别销售人员介绍保险责任时断章取义、避重就轻,夸大保险责任范围,弱化保险责任免除等关键信息。比如向投保人口头承诺“什么都能赔”,故意曲解保障范围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理赔埋下隐患;或在销售分红险、投资连结险、万能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存在只强调“高收益”而不展示不利信息、承诺保证收益等虚假宣传行为。 针对保险销售误导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不断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力度,联动相关单位齐抓共管,有力整治突破道德底线、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同时,中国银保监会消保局提示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不盲目跟风、不随意委托、不轻信“代理退保”“代理维权”,谨防销售误导风险。 一、不盲目跟风,确认保险合同内容后再投保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产品所提供的保障范围以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为准,建议消费者根据自身保险需求,认真了解拟购买保险产品的承保机构、保障范围、除外责任、保费、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条件等,选择最适合自己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经济实力的保险产品。注意防范营销过程中混淆、模糊、夸大保险责任等风险。此外,在投保时,无论是线下投保或是线上投保,缴费前一定要仔细核对投保险种,在了解合同重要条款后再投保。 二、不随意委托,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消费者在选择和购买保险产品时,不要随意委托他人办理投保,不要随意签字授权,注意保管好重要证件、账号密码、验证码、人脸识别等个人信息,线上、线下投保务必做到本人确认,谨慎对待签字、授权、付费等重要环节,确保自己了解所签署或授权的协议内容。 三、不轻信“代理退保”“代理维权”,选择合法合理途径维权 如您对保险产品或服务有异议,或在购买保险过程中存在纠纷等,要注意保留相应证据,及时向保险公司投诉,或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通过正常渠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轻信“代理维权”“代理退保”等虚假承诺,不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不法行为。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